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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龔美怡  

相  對  人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美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