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聲請人未載明
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正確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正確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
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
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
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住址、債權種類、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
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
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群大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並陳報聲請人現在或曾經涉訟民事(含
非訟、
強制執行)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