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張宇婷
被 告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佳穎律師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115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
駁回原告之訴及命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原告未遵期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在案,
嗣因遲誤登帳,
經查詢原告已於115年7月1日如數繳納裁判費,故
上開駁回原告之訴及命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裁定即有不當,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