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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信生  
相  對  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甜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含證物」之書狀及繕本2件,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其書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依前開規定限期補正。另聲請人並未提出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之具體計算依據及說明,應一並補正(附繕本3份)。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