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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司調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代  理  人  劉雪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東樺、段亞蕾、余婉柔、余瑞紅、余瑞珍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依法繳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新院秋民寶115竹司調11字第04513號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因此,本件顯有不能進行調解之情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自有未洽,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