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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盈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