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盈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