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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      告  蔡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變更被告,而變更被告部分繕本送達不合法,本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