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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偉鴻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原告於變更 被告,而變更被告部分 繕本送達不合法,本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是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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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