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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為現役軍人,本院漏未送達,自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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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