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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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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朱慧心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
被告
於民國115年7月10日遷入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因而送達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
抗告
。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