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朱慧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0日遷入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因而送達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