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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温桂英(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温桂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查詢文件,並具狀聲請上開繼承承受訴訟。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規定。另當事人能力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均須存在,並僅於起訴時具備即可。
二、本件被告温桂英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5年4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經當然停止,被告當事人能力亦有欠缺。依前述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是否有拋棄繼承情形之查詢文件,並具狀聲請上開繼承承受訴訟。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