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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5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陳敬雅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宣判前撤回起訴,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