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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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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村第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魯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原審於言詞辯論期日有無向原告發問或曉,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定相關規定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及當之言詞辯論,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竹小字第173號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及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說明本院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有何未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聲請人尚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以明瞭法院及當事人於該期日陳述之內容。是聲請人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