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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調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文勇(已歿)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5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然相對人業於111年3月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參。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