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文勇(已歿)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5日向本院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然相對人業於111年3月3日
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可參。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
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
顯有不能
調解之情事,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