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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調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莉怡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彭莉怡聲請調解,查本院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相對人因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可認為不能調解,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