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妗妃即陳素蘭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事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如數補繳,該通知於民國115年1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
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