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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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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調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調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LAST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