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毓翔
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江穎豪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李懿桀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 一 人
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理 由
一、
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對
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
簡易訴訟程序,
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850萬3250元,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依前開說明,
核無不合,
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