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陳進謙
被 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對
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如數補繳,該通知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寄存送達至送達原告住所,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爰逕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