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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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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簡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台灣培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華  
被      告  鄧秝棋即莉莎寵物名犬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簽署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陸續依約出貨予被告,然被告卻積欠貨款,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及利息等語,足認本件訴訟係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議;而系爭契約第14條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非專屬管轄,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