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台灣培寶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秝棋即莉莎寵物名犬舍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關於合意
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
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簽署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
嗣原告陸續依約出貨予
被告,然被告卻積欠貨款,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及利息等語,足認本件訴訟係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議;而系爭契約第14條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
非專屬管轄,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