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銘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2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