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祖德(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8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惟被告已於115年3月8日
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據此被告既於
訴訟繫屬前
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無從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