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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簡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羅房鴻  
被      告  魏陞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方式,分別向訴外人新竹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下稱聯成補習班)、振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振勝公司),購買「AI詠唱師特訓班VIP綁定前約 不可單科退訓」電腦課程、「AI智能獲客系統」等商品,約定總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總價各為新臺幣(下同)159,621元、60,000元,前者由被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116年6月15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期於每月15日前繳付5,321元予原告,後者由被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分12期,按期於每月15日前繳付5,375元予原告,如有遲延付款之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聯成補習班、振勝公司均已將對被告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原告。被告僅分別繳納至第9期、第8期,即未再繳付,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已扣除分期利息,並應加計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合計126,020元未為給付,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另參酌被告本件期日之通知,尚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尚未向原告清償,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至言詞辯論時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104,978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1,04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