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釗輝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第按,
原告之訴,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
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僅表明被告為「王○○」,被告資料則註記請求向警函調等文字,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
惟尚非不能
補正。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事故調查資料,爰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