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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吳承憲  



被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宇承  
            魏丞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