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王蔡淑芬
相 對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公司因未遵循
主管機關命令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董事、
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其董監事當然解任,解任前之董事長為王榮昌,王榮昌是否仍得合法代表相對人公司存疑,
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語。
二、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
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榮昌,業於114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且相對人公司有3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任期均自114年1月15日至117年1月14日。是相對人公司既有法定代理人,則
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