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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瑋修  
相  對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代  理  人  彭憲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15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當日既為勞動調解程序,本不用上述法庭錄音之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