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人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151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8,387,000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
勞訴字第70號判決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8,387,000元為相對人
預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聲請人於提存所以115年度存字第151號提存事件准予提存以為擔保,有聲請人
本案判決書、
系爭提存事件卷宗
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換為同面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核屬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