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相 對 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5年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3月20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500元,是命抗告人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