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許淑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衍生此項聲請之
本案訴訟,必以合法存在者為限;倘該本案訴訟不合法,自無從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115年度訴字第743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
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
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補正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此有前開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既經駁回而
難認合法存在,其據以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
前揭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