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莊秋意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
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已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5號),固屬實在,
惟該訴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本院判決駁回,故本件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