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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巖  


代  理  人  黃仁傑律師
相  對  人  新士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593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