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士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5931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
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