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號
蔡嘉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法律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
二、
被告法定代理人Joseph C Loiselle之實際
住居所,若其無我國國籍,則應補正其居留證號、國外住居所地址。
三、當事人書狀依法應用本國文字,請提出所檢附書證之中文譯文(原
起訴狀所附書證以英文表示部分,請翻譯為中文,並蓋用合格翻譯社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