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莊幃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點派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柒元,並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陳秉浩、簡資金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有點派有限公司、陳岱寗、陳明淙、陳秉浩、簡資金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秉浩、簡資金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