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江雄
被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