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洪梓宸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經
被告公司函覆本院稱:新楓之谷帳號「keroro522」自創立至今共消費499,994樂豆點,依原告起訴主張每1點相當於新臺幣1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