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葉莉英
湯涵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