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舒求知
舒筱君
舒筱媛
邱瑞鶯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92,56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30,2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餘92,568元(計算式:95,568-3,000=92,568)未據繳納,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