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燕等5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0,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