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高連成
被 告 張麒鴻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