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劉靖騰
被 告 杜張靖
逗點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張靖、逗點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26,052,425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24,061,500元【即160.41平方公尺×150,000元】,加
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57,733元,加上訴之聲明第四項之1,385,592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五項之93,663元,加上訴之聲明第六項之453,937元=26,05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