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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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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陳秀宜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乘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0,9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