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中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陸郁廷
被 告 艾姍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冠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艾姍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