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覃寶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振福、聚合益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樂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劉孟萍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