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儒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