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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温廣閎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蕭婷方間因
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
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