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旭川光禾有限公司
蔡承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4,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