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許錫銘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佑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淵  
訴訟代理人  徐振勛  
被      告  景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軒名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353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佑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佑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01,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佑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景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0,353元(計算式:375,003+401,550+66,000+227,800=1,070,3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