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天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115年5月13日原告起訴前1日止,
按年息百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核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215萬9,0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扣除原告前對於被告
聲請調解時已繳付之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4,772元【計算式:(26,772-2,000)=24,7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