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被 告 奧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基旆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6,116元【房屋課稅現值4,875,700元(聲明第一項)+292,371元(聲明第二項)+計算至起訴前之
按月給付共計808,045元(聲明第三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