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姚吉芬
被 告 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803元(
按原告請求金額及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止之利息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13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